“60岁后按月领取50万”,男子缴30年保费仅领一个月便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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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按月领取50万”,男子缴30年保费仅领一个月便遭拒

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披露一则新闻:广东深圳陈先生反映,其支付的养老保险,到发放期限时被保险公司拒绝兑付。据悉,1995年,陈先生斥资4055元(折算为当今价值约43000元),购入一份养老保险,固定缴纳了30年。可当他届满60岁满怀期待等待领取时,碰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保单上明明白白印着“60岁起每月领取50万”,可他仅拿到首期钱款后,保险公司便停止后续支付。

面对询问,保险公司回应称,当年因为机器设备不给力,工作人员录入时发生疏漏,将“一次性领取”误填成了“按月领取”,算是操作失误,而且当年经手的员工早就不见了踪影。

第一现场

不过,陈先生和其聘请的律师并不认同此解释。律师表示,保单上没有会引起争议的字眼,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合理的说明。更重要的是,即便保单存在瑕疵,按照相关法规,保险公司行使更正权或撤销权的时限最多为5年。这份保单1995年投保,纠错期最晚在2000年就已经过期。

目前,陈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预计7月13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陈先生代理律师提出的“撤销权消灭”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阐明: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告消失。

观察者网关注到,2025年7月,河北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到存续期限届满后重大误解投保人的撤销权消灭问题。案例中,2016年5月,孙某经保险代理人宋某推销,购买某养老保险产品,宋某承诺该产品60岁后每月可领取一两千元的养老金。2016年5月23日,宋某未携带保险条款,仅持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电子保险合同回执内容,让孙某在三份文件上签字。孙某一次性缴付保费20万元。

2016年5月25日,宋某将保险合同交给孙某签收。保险项目包含: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百年附加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对犹豫期、责任免除、红利分配的不可预知性等内容用粗体字标明,并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单红利。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将纸质合同寄给孙某,并电话回访孙某,孙某对回访问题的回答均为清楚、准确、知晓等肯定表态。孙某在犹豫期内没有申请解除合同。

2024年9月5日,孙某女儿于某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发现宋某宣传“养老金按月领取”,但合同实际约定“按年领取”。2024年10月30日,于某通过微信送达行使撤销权的通知,某保险公司不认同。孙某于是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已缴保费2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因为案涉合同成立于《民法典》实施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孙某要求行使撤销权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因此按照司法解释,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某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尽管保险营销员宋某向孙某所讲解和宣传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导致孙某产生重大误解,但孙某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纸质合同文本,同时接收了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孙某具备条件和时间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孙某直到2024年9月5日后才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间。依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故对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按照孙某的理解是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民法典》规定,此种情况也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同样应适用撤销权消灭期间的规定。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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