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10点 县人民法院“恶意注销工商登记逃工伤赔偿”案启幕 明确无限清偿责任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头条

个体户老板为了躲开工伤赔偿,竟在员工受伤后火速注销营业执照,妄图用“主体没了”来推卸法律责任。最近,四川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别开生面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法院依法驳回了经营者的诉求,并划下一条清晰的司法红线:事后注销并不能抵消工伤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必须承担无限清偿义务。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8月。当时,王某某入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师一职,双方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同年10月,机构组织全员进行集体团建。这属于单位安排的、与履职紧密相关的延伸活动。在活动中,王某某意外摔伤,医院诊断其为右胫骨平台骨折。伤情明确,受伤事实无可辩驳。

按理说,事故发生后,作为用工主体的机构经营者杨某某,理应积极配合处理工伤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但他却打起了“注销逃责”的主意。为了规避赔偿、甩掉包袱,杨某某在当年12月——也就是工伤发生后的几个月内,迅速办理了该培训机构的注销手续。他的算盘是:通过消灭经营主体、清空工商信息,让劳动者维权无门、索赔无路。

就在机构注销的那个月,受伤的王某某没有退缩,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他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医院诊断记录以及事故证人证言。

人社部门经过全面调查核实,确认王某某是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这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认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

拿到这份认定结果后,经营者杨某某不服气,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显得十分牵强:涉事培训机构已经完成了工商注销,用工主体资格随之消失,既然认定对象不存在,那么案涉的工伤认定决定就应当被撤销。他试图用“主体注销”这一理由,全盘否定工伤事实及法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工伤认定是对事故发生当时的劳动关系、受伤事实以及履职关联性进行的法定行政确认。审查的核心基准,在于事故发生瞬间的用工状态,而非事后经营主体是否存续。

本案中,王某某遭受事故伤害时,该培训机构处于合法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状态,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存在的真实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加上契合法定要件的受伤情形,共同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基础。经营者事后的恶意注销行为,不具备法律溯及力,既无法推翻客观成立的工伤事实,更不能免除其法定的用工责任。鉴于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杨帆 校对:吴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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