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至10月26日 徐州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预告 文旅消费守护行动即将启幕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旅游
10月20日至10月26日 徐州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预告 文旅消费守护行动即将启幕

今年以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拳整治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旅游行业顽疾,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全力规范市场秩序,捍卫游客合法权益,推动徐州旅游服务质量迈上新台阶。

为警示经营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游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全市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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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徐州某旅行社在缺乏出境游资质的前提下,策划了包含澳门行程的旅游线路,并借助抖音平台进行推广招徕。

这一行为触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红线。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旅行社必须严守许可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涉足出境旅游业务,务必先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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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徐州市某旅行社营业部在发放的宣传彩页中赫然写着“升级4星住宿”,但实际入住的酒店并未参与星级评定,根本达不到星级酒店标准。

该营业部发布此类虚假信息招揽客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营业部负责人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及其网点在招徕宣传时,务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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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张某某在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加之口口相传,组织游客参团并收取费用。他自行联系租车、安排行程并全程陪同,未与游客签订正式合同,也无地接社或导游介入。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丰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处理此案。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社会危害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最终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个人未取得许可便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活动牟利,属典型的无证经营。这种模式往往伴随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缺乏专业安全保障等问题,游客权益与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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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旅行社营业部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案

沛县某旅行社营业部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于经营场所显眼处。

此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该细则第五十七条,考虑到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不予处罚条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亮证经营是诚信底线。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与营业执照一同悬挂于显要位置,经营者切勿忽视这一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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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检查旅游包车时发现,某旅行社指派无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服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依据同条规定,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担任导游或领队。此举直接损害旅游者权益,必须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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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导游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执法人员在对徐州博物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导游在没有旅行社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当事人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典型意义

导游开展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任何私自承揽或通过其他直接方式获取业务的行为,均属违规。

综合 | 徐州市文广旅局提供

一审 | 梁玮钢 黄嘉仪

二审 | 王韬 王莹

三审 | 张慧 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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