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深夜,辅警刘某、王某、雷某结束巡逻往回走,路过非管辖区域时,撞见疑似酒驾的车主李某。三人没按规定移交,而是直接把人带离现场自行处置。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34mg/100ml,已触碰醉驾红线。面对后果,三人暗示可以“私了”。李某事后与母亲通电话,情绪彻底崩溃,冲上马路被一辆过往轿车撞击,当场身亡。
检察院指控细节显示,从2018年3月到2025年1月,这三名在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的辅警,长期在非管辖区域违法查处醉驾,搞“以罚代刑”,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惨剧。更严重的是,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钱财,对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判决书披露,三人经手的违规案件多达31起。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山西壶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人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刘某、王某获有期徒刑一年,雷某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人各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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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辅警查醉驾致一人死亡
时间回到2023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驾车巡逻,途经沁源县沁河镇李元街路段时,发现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停在路中间阻碍通行,便叫停车主李某挪车。两车交会之际,雷某察觉李某有酒驾嫌疑,于是三被告人将李某带离现场,来到某医院门前处理其涉嫌酒驾一事。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明确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王某、刘某向李某告知其已构成醉驾,并详细解释了醉驾与饮酒驾驶在处罚上的区别。李某听后,多次请求私下解决。期间,王某还给李某递水,暗示他“漱漱口”、“缓一缓”再吹气,随后又让李某进行了多次呼气检测。之后,李某拨通了母亲的电话。通话中,李某情绪极度激动。挂断电话后,李某跑到医院门口右侧,用头部两次猛撞护栏。在被告人劝解过程中,李某突然冲向路面,与康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相撞,不幸当场死亡。
2023年6月10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91mg/100ml;康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同年7月14日,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康某承担次要责任。
除这起致死案外,判决书还指出,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的职务便利,为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遮挡号牌、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人员违规处理违章,帮他们逃避处罚。三人涉案共计30起,单笔收受金额在1000元至8000元不等,违法所得由三人分配。在上述案件中,绝大多数违法行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仅有1起案件受到了行政处罚。
统计显示,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4600元,个人分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600元,个人分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000元,个人分得18847元。
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雷某身为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在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收受财物违规办事,超越职权处理无权事项,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系共同犯罪。
同时,刘某、王某、雷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三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考虑到三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如下:
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雷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刘某、王某、雷某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三台、电源适配器一个,返还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卷的联通电话卡一张,返还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