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石县全域景区智能游览服务启幕 游客肖像边界成热议焦点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旅游
5月20日石县全域景区智能游览服务启幕 游客肖像边界成热议焦点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馥梅 实习生 陈悦之

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期因一项AI视频付费服务,在网络上激起不少波澜。

有游客发帖吐槽,景区利用监控设备,向游人提供有偿的视频摄录服务。只需扫码支付30元,就能生成一段专属的个人游览Vlog。

这一做法迅速引发质疑。许多人指出,景区监控影像本就带有公共属性,将其转化为付费商品,不仅存在泄露隐私的隐患,更可能触碰肖像权红线。目前,景区运营方已叫停该项服务。

此类现象并非孤例。从打印游玩照片公开售卖,到利用AI技术抓取人脸片段定向推销,“游客的脸”似乎正成为景区变现的新抓手。在旅游服务的表象之下,隐私保护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商业逐利与游客权益之间,市场该如何寻找平衡点?

网络截图

镜头背后的生意经

针对“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应媒体称,这是景区引入的市场化拍摄服务,所用设备为合作方独立安装,并未接入或调用景区原有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生成的个人视频,必须经过本人扫码授权才能制作。

据介绍,该功能依托人脸识别技术,通过抓取影像素材,在数据库中进行人脸匹配并自动剪辑。虽然流程上强调“扫码授权”,但景区运营方已主动暂停服务,后续将开展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以明确运营方向。

尽管全程看似自愿,公众的不安感却未消散。杭州的马钧(化名)直言,只要扫码付费就能拿到视频,这暗示了景区默认了“入园即授权”的逻辑。在未事先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让他感到不安。“虽然最终生不生成由我定夺,但在此之前,我的画面早已悄然被采集。这种细思极恐的感觉挥之不去。”

当然,也有持不同看法的声音。部分游客认为,若AI识别精准且不被滥用,留下视频颇具纪念意义。游客胡菲(化名)便觉得此举挺有意义。还有人表示,这项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行侠拍照难的问题。不过,采访中多数游客仍心存顾虑,明确表示不需要此类服务,甚至因此放弃选择提供该项目的景区。

实际上,这类操作在市场上并不新鲜。许岚(化名)向记者回忆,自己在南京某景区曾遭遇类似情况:游客凭门票可兑换一张摄影券,由工作人员拍摄,下山后免费领一张小照片留念。与此同时,经过美颜修图的大尺寸照片会被打印、装框,摆放在地摊上等待出售。

“虽算不上强制消费,但让人颇为尴尬。若不购买,那些照片可能长期滞留,最终去向成谜。”许岚说。

她还提到,在三亚海滩,摄影师常抓拍路人,以此为由推销跟拍服务,甚至捆绑水下体验套餐。“当时只想赶紧摆脱推销员,现在回想,真该追着对方删掉照片。即便当面删除,也无法确认是否留有备份,这才是最大的隐患。”

图片由AI生成

技术红利下的隐私隐忧

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指出,“用游客的脸做生意”在旅游业已是常态,且随着技术进步,这种现象有加剧趋势。

在公共场所进行视频采集,是否正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他认为,旅游景区涉及公共安全,安装视频监控收集肖像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需以游客同意为前提。

但他同时强调,在甘坑古镇案例中,景区利用游客肖像及其关联的活动轨迹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已超出“合理使用”或“维护公共利益”范畴,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侵害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若在购票须知中预先植入“入园即视为同意摄录”的条款,能否规避风险?邓千秋明确表示不行:“仅在购票环节提示‘摄录服务’,仅属‘告知’性质,不能视为取得‘同意’,此类条款无法律效力。”

杨彦锋补充道,公共场所拍照本身不违法,但若保存照片用于宣传,必须征得同意,否则即构成滥用他人肖像。“若是抓拍后试图售卖,游客拒绝购买,拍摄者便有义务销毁照片。”

此外,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也带来风险。有网友反映,曾在某景区使用类似服务,许久后再次登录小程序查看视频,人脸识别后显示的竟是一位陌生人的影像。这意味着,用户也可能无意间“闯入”他人的游览视频中。

AI技术还带来了另一层挑战。胡菲坦言,过去她对在他人设备上留存照片并不介意,因为那时AI尚未普及。如今,她态度坚决:“如果放到今天,我会要求直接删除,因为我极度反感被AI换脸。”谈及此,胡女士语气中满是愤慨。

商业利益不得凌驾于游客权益

对于景区而言,完善服务项目以提升体验无可厚非,但前提是必须保障公众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绝不能让商业利益压倒游客权益。

“这类服务并非毫无价值,部分游客确实有拍照需求及相关服务诉求。或许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避开那些不愿入镜的人。”许岚建议。

杨彦锋持有相似观点:“一方面游客有需求,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因此,应在尊重隐私的前提下,在合规范围内探索创新,不必搞‘一刀切’。”

他建议,商家与消费者都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行为在合理界限内。对于新技术和景区商业开发,应给予一定宽容,留出鼓励创新的空间,“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切忌一棍子打死。”

邓千秋律师提醒,若发现景区采集并不当传播、使用其肖像和活动轨迹信息,游客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行政处罚;也可依据《民法典》追究侵权责任。“若是他在拍摄特定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地采集、使用了该游客的肖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

邓千秋特别强调,无论将视频采集信息免费提供给游客,还是在获得同意后商业化运作,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加工使用,必须事先取得画面中所有游客的明确同意,否则均属违法。

“景区需严守边界,切勿将未授权图像用于商业化牟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之计。”杨彦锋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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