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相关活动今日启幕 聚焦高考移民处分与学位处理的法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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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相关活动今日启幕 聚焦高考移民处分与学位处理的法治探讨

治理“高考移民”乱象,眼下还得把规则里的漏洞补上。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针对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举报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文|熊丙奇

有报道指出,副教授宋某某被指在18年前曾搞过“高考移民”。对此,江苏师范大学回应说情况属实,早在2021年12月就已经给了处分。现在的局面是,他的本科学位没了,但硕士和博士学位还留着,人也还在学校教书,职称依然是副教授。

这让人有点想不通。既然坐实了“高考移民”,本科文凭都撤了,干嘛还要留着硕博学位?学校为啥只给党内严重警告、扣点绩效工资、取消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这些不痛不痒的处理,而不直接开除?

教育部和公安部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里定义过,“高考移民”就是靠非正常转学籍、空挂学籍、违规落户、造假材料这些手段,跨省去拿高考资格。对付这种涉嫌造假的人,必须依法依规严管,才能保住高考公平。但这事儿落到具体细节上,法律边界还得摸清楚。

我国教育法写得明白:要是盗用、冒用别人身份顶替入学,而且这人已经是公职人员,那就依法开除。现在宋某某算不算公职人员还没个准信儿,就算算,“高考移民”跟“冒名顶替”也是两码事,没法直接套那条规定把他开除。对于多年前的违规行为,追责也得讲法治,宽严要适度,罚得要有分寸。

监察法实施条例说了,监察机关能调查处置公职人员成为对象之前干的违法事儿。意思是,如果宋某某是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有权查他当年搞“高考移民”时的违法行为。不过这话是个“可以”,不是“必须”,也没说要顶格处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考生要是伪造证件、假户籍骗报名资格,毕业后查实的,教育部门可宣布对应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学位法也讲了,学位获得者如果在读期间用非法手段拿入学资格,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学位。

所以,宋某某被认定是“高考移民”,撤销本科学位,这是依法办事。但按现在的法律,想撤掉他的硕士和博士學位就难了。因为硕博学位授予是独立的。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有人觉得没学士证,硕博证也就悬了,但审核硕博学位,看的是入学资料、成绩和论文。除非发现他在硕博阶段也有该撤证的违规违法行为。

“高考移民”确实违了法,坏了规矩,损了公平。但有些网友出于打击舞弊、加强师德的考虑,希望学校开除或解聘宋某某,这在现行法律下,还真属于模糊地带。

想破这个局,可能得改改教育法,参照对顶替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明确“高考移民”的具体处置标准。规范范围别只盯着公职人员,事业编、高校老师都得包进去。只有制度上定得更死,争议才能平息,高考公平才守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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