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领域、体育行业、文物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及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旅游
文化和旅游领域、体育行业、文物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及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01 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范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多项法律条文,特制定本规范。目的是为了准确识别、迅速处理文化和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而有效防范并阻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规范中提及的重大事故隐患,特指在文化和旅游相关活动中,那些危害程度较为严重、存在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隐患问题。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单位若存在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形,须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公众聚集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开始使用或营业前,未按照当地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包括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还有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及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若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不合格;

(四)A级旅游景区在开放前未经过安全评估;

(五)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未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获取相关批准文件;

(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如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单位,若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缺少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未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条 若判定事项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应细致指导相关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及公共文化单位完成整改;若不属于其职责范畴,则应根据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办市场发〔2023〕172号)中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条款与本规范内容不一致时,应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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