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方扣押鱼品腐烂销毁引赔偿纠纷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头条

7月21日,现代快报报道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经营者赵某将市场采购的鱼包装成“查干湖胖头鱼”进行销售,最终被法院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5年。赵某在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案件经再审后改判其无罪。期间,松原市公安局在冷库中保管的14吨胖头鱼因未及时处理,导致腐烂后被销毁。赵某随后向国家申请赔偿,2023年吉林高院裁定松原市公安局赔偿其62.7万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了该案件详情。

据记者披露,赵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从长春市某市场购进14吨胖头鱼,分批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他使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将这些鱼进行销售。接到举报后,松原市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展开调查,后将案件移交给松原市公安局。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并当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与此同时,该局向冷库发出《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保管,不得擅自转移涉案鱼品。同年11月20日,冷库向松原市公安局报告,案涉鱼品已出现腐烂迹象。松原市公安局则于同年12月6日决定将其销毁。

一审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32万元罚金。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赵某服刑结束后,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虽有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犯罪标准,宣告其无罪。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转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赵某被宣告无罪后,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松原市公安局驳回其申请。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吉林省公安厅认为其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且无合理理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某仍不认可,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赔偿驳回决定及吉林省公安厅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要求松原市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过程中,因管理处置不当,是否构成刑事违法扣押。对此,吉林省高院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司法机关未能依照规定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的物品及时处理或妥善保管,从而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被认定为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在本案中,松原市公安局并未对涉案胖头鱼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评估,未能判断是否应依法拍卖、变卖或提存价款,最终导致鱼品损毁,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对赵某刑事赔偿申请的驳回决定,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对复议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判决松原市公安局向赵某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对此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驳回了松原市公安局的申诉请求。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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