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骑马摔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来源:时代一线 分类:旅游
游客景区骑马摔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策马奔腾、驰骋草原,很多人去乌兰布统,就是冲着这份自在去的。可“马上”风景再美,“马下”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暑假旅游高峰时,一起真实的坠马受伤事件引起关注:体验感变成了痛感,这笔高昂的医疗费到底该游客自己掏,还是景区、马主来负责?责任的边界又在哪里?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01 案情回顾

家住承德的小敏自驾去了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景区,通过网络平台买了门票后进入游玩。当天,她在被告某服务中心买了骑马项目体验,骑乘中不慎坠马摔伤。回家后,右侧背部疼痛加剧、活动受限,她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是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小敏骑的那匹马归被告杨某所有,某服务中心为杨某的马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某服务中心。此外,每匹马收10%管理费,骑马项目由服务中心统一排号、收费和管理。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小敏骑乘过程中没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应对她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某服务中心做的是旅游业务,为杨某经营骑马项目提供服务,双方形成挂靠关系,所以某服务中心要对杨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某服务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敏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够的部分由杨某赔,某服务中心对杨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文旅公司的门票只包括草原观光,景区里的娱乐项目、餐饮、住宿都不是他们经营管理的。小敏受伤发生在某服务中心经营的场地,马匹也是杨某提供的,某文旅公司和某服务中心、杨某之间没有挂靠关系,也没有管理职责,所以小敏受伤跟某文旅公司无关。

小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骑马是高风险的,骑乘时更要加强自我保护。她在骑乘过程中没尽到注意义务,对这次受伤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各方的过错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小敏自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70%的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骑马这类有一定风险的游玩项目,要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和相关知识,谨慎选择,遵守安全规范,比如戴好头盔等护具,别放手拍照,降低受伤的可能。万一坠马受伤,要及时拍照录像留证据,联系景区工作人员或报警,还要保存好消费凭证、就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等,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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