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虚拟创作“撞上”现实商业权益,法律如何护航?

来源:搜狐新闻 分类:文化

网络游戏、网络文学以及网络影视这类文化创意产业正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虚拟创作过程中的命名设定、角色塑造和现实商业权益之间的关联性愈发受到重视。东南大学法学院携手长三角金融法律安全专业实验室共同主办了“虚拟创作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学术研讨会,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东南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供协助。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界和文化产业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就虚拟创作中涉及的企业字号一般条款阐释、一般条款的适用节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及教授,强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为数字时代的公平竞争秩序构建了更坚实的法律屏障。不过新兴产业形态的迅猛发展亦带来诸多新挑战。此次研讨会为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开放对话的平台,促进了思想的碰撞与交流。

划定界限

研讨会的第一个环节主要讨论了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创作者的注意责任以及一般条款和具体案例的适用联系。

李明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认为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清晰界定一般条款和具体事例。他主张审慎使用一般条款,凡是可以通过具体事例解释清楚的问题,就不需要动用一般条款。这种做法能提升市场主体的预期稳定性,同时也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认定空间。

谢晓尧,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谈到虚拟创作中企业字号的使用纠纷时提出,企业当然拥有不容侵犯的企业名称权和名誉权,对于不实的诋毁行为有权要求制止。但他同时指出,文学创作中借用他人字号未必天然带有过错,必须坚守“无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在证明创作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追究法律责任。

罗希,上海市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共商机制秘书长,谈到文创领域中虚拟命名需求巨大,虚拟名称的选择对剧情推进和艺术表达有着重要影响,与现实企业字号重合的情况在所难免。他主张商业道德的评判应采取客观标准,综合考量行业规则、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不能简单套用日常道德评价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不是单纯保护个别主体的权益。

在创作者的注意责任上,罗希提出分级管理的办法:对于完全不知情或使用常规词汇的情况,原则上不应作出负面评价;对于明知故犯的情况,则应进行重点审查。如果要求创作者对所有常规词汇进行彻底检索并回避,将会极大压缩合法创作的空间,增加全行业的合规成本,甚至可能引发创作领域的寒蝉效应,损害国产原创文化的国际竞争力。

寻求平衡

研讨会的第二部分聚焦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克制原则、创作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姚兵兵,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曾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系统分析了文创虚拟创作中使用现实企业字号塑造负面角色的法律界限。他提出了四个层级的判断标准:一是行为的定性需区分法律路径,应首先适用民法典中的商誉侵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和商业诋毁等专门法律条款,严格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避免其演变为“万能条款”。二是创作者需承担分阶段的合理注意责任,以社会公众能否将虚拟角色与特定现实主体关联起来作为判断标准——仅仅是名称相同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当存在多重特征锚点,且刻意以特定企业为原型进行贬低时,才能认定存在过错。三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需执行三步过滤程序:首先确认是否属于经营性创作,其次区分戏剧性的虚构手法和可被证实的虚假陈述,最后审查是否造成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市场竞争力减弱等实质性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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